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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
- 分类:安全生产
- 作者:王兵庆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3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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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自从2002年首次立法,到2014年修订,再到2020年修法,间隔时间明显缩短。2002年到2014修法,用了12年,而这次修法与2014年只间隔了7年!这说明国家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益突飞猛进的今天,对造成人民群众因为事故失去健康和生命,已经不能容忍!“发展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就是最直接的宣示!而加快立法,并通过法律的处罚,以及设置“事故前的责任追究”(刑法一百三十四条:危险作业罪)来消除责任事故,应该就是本次“两法”(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法的本意。
“全员”安全责任制是重视程度的最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一个“全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过去一般认为安全工作主要是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关系不大,从9月1日开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了。第二款增加了两个“全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责任。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
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负责。下级安全管理部门团队人员配备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职,如果下属部门安全投入不到位,该拨付的安全经费没有及时拨付,因为安全经费缺少,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发生事故,分管财务的副职就要承担责任。说白就是安全责任平摊,改变过去出事就找安全部门负责的习惯。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安全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管出来的。公路施工安全涉及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电气焊作业、机械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作业、特种设备等等,一个安全员可能样样精通吗?只有电气焊工、机械设备操作手、架子工、司索工、特种设备操作手那些动手干活的人真正重视安全,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企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公路施工的特点是线长、点多、面广、工种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无法全封闭。安全管理人员不可能一刻不离地盯住现场作业的每一个人,每5000万元配备一名安全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25号第十四条),这5000万元的工程有多少道工序,安全员不可能方方面面都是专家,即使安全员是个多面手,也没有孙悟空的本领能够七十二变,有“分身”术和“瞬移”能力,将5000万元工程的整个现场监督过来。我想这就是将“全员”增加进法律条款的本意吧。
医院里有骨科专家、耳鼻喉科专家,但从来没有听说有医生专家的。同样,有电气专家、机械专家,没有谁敢说自己是安全专家。所以,你是电工肯定比安全员更懂得电工常识;你是司索工肯定比安全员懂得如何指挥起重设备起降;你是搞电气的肯定比安全员更知道电气设备哪里有缺陷、采取何种措施能够避险。
安全工作不能玩“太极推手”,必须钉是钉,铆是铆,追责是关系每个人一生的大事,一旦被追刑责,子孙后代都受牵连。如果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就会消除了,若是这样安全工作就简单多了,那每年全国也不会因为安全事故死亡那么多人了!
安全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工程,绝不是一个安全部门或安全员只要尽职尽责就能保证不发生事故,那无异于痴人说梦。当我们把原本属于全单位、全部门、全施工流程、全体参建人员都必须参与并为之负责的安全工作,过度集中到安全部门和安全员身上,这本身就构成一个巨大的隐患。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从屡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看,“疏于生产管理”,只要出了事故,这个套话均能适用,给安全机构和安全员扣上这个“帽子”,不大不小正合适。一个项目部,后勤由综合办公室保障,规范由技术负责人执行,人员由施工协作单位调配,材料由物资部门供应,资金项目经理一支笔。但是出了事故就要你安全员负责,这就是安全员所处的尴尬位置。貌似重要,实则是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希望新《安全生产法》开始实行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全员”保安全不再是一句空话、套话,有了法律作保障和支撑,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的事了。